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 抗告人
- 林碧鴻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