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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顏嘉漢

抗告人
林碧鴻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111年度桃國小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國小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