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汪偉琳即豐瑞誠商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咖比咖啡店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而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08,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