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8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林信甫
被告
趙尹晨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 年2 月22日以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74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1年7 月14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4,000元,及自追加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9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日晚間10時12分許前之某不詳時間、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將其事先取得之訴外人林瑞怡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簡稱林瑞怡中信帳戶)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即於109年3月1日晚間10時12分許至次日下午2時9分許止,以「諾德平台」投資為由,向原告謊稱可參與投資及操作錯誤需支付款項解凍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上開時間匯款總計14萬4,000元至本案帳戶,並旋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提領一空。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4,000 元,及自追加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被告因前開不法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 年度審金簡字第133 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9 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法律適用及證據調查之結果,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44,000 元,及自追加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見本院卷第34頁)之翌日即111 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81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