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志堅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8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