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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80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汪智陽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志堅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冠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8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80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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