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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傅珞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縈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4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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