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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2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蘇品蓁

原告
曾毓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琦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2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