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易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簡字第1523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