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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返還信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甲○○○住彰化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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