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甲○○○住彰化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傳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丹琪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