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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八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
釜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藝芳
送達代收人
翁靜君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伍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劉佩宜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八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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