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 複 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 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