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五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勞簡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