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七號
- 上訴人
- 乙○○○祭祀公業江士香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江松鶴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