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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七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游士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七號

上訴人
乙○○○祭祀公業江士香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