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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三五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
福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三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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