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О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О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原名盧
- 即被告
- 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丙○○
乙○○
丁○○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等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且上訴人己○○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
同)玖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上訴人戊○○上訴主張不服
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玖萬伍仟玖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亦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分別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