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三五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三五五號
- 原告
- 福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三五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