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七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