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七號

確認土地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七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鍾淑慧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