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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О二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О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己○○原名盧
即被告
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丙○○

        乙○○

        丁○○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等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且上訴人己○○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

同)玖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上訴人戊○○上訴主張不服

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玖萬伍仟玖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亦均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分別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О二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