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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壹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及上訴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亦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共計肆仟肆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