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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03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哲賢林哲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0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表、交易明細表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03 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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