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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乙○○因本院96年度桃國小字第2 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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