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國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乙○○因本院96年度桃國小字第2 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