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 上訴人
- 兆立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興律師
林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4,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