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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

上訴人
兆立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林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4,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6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