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0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085號
- 上訴人
-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與被上訴人己○○ (原名鄧鳳滿)、 乙○○、丁○○、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