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