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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17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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