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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救字第2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相對人
格福興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戊○○、丁○○、乙○○、丙○○間之本院98年度桃調字第8 號勞工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之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名下無供自用之房地、自用小客車,96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 278,144元,且經該分會審核認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標準,而准予扶助在案,又受傷後造成極重度肢體障礙,顯無繼續工作之能力,亦有診斷證明書在本案卷可參,而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救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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