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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

上訴人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與被上訴人高盈豐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小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