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287號
- 原告
- 陳志全
- 訴訟代理人
- 陳秀慧
- 被告
- 彭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681號毀損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等法院查得該案業已確定,有本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