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3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89號
- 上訴人
- 周承賢
- 被上訴人
- 邱聰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8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