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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76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576 號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8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7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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