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温文昌

抗告人

即朱家億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