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即朱家億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温文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
即朱家億
上列抗告人因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温文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