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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謹瑜

上訴人
金富勝鋼鐵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柯進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8 月8 日本院112 年度交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謹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