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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26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雲閔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販賣K 他命,所出售者為醫療用品,俗稱「老K 」,其形狀、顏色及燃燒後味道均與K 他命相似,是購買者均誤以為被告所交付者為K 他命,被告販賣老K 利潤較K 他命多數十倍;被告有一幼子年僅8 個月,被告遭聲押當天因肺炎、H1N1病危住院,請求讓被告返家照顧小孩云云。

二、本件被告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第8 條第3 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於假釋期間更犯案,又無工作,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 年2 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三、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認為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在,認具續行羈押之必要,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3 月16日雲檢文孝100 偵1493字第7485號函附卷可稽,且本院審酌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被告請求撤銷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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