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文聰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文聰雖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02月0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該罪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遂於同日裁定准予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羈押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訊,認命具保5 萬元即可替代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審酌卷證各情後,認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准被告於取具並繳納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