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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佩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文聰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文聰雖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02月0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該罪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遂於同日裁定准予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被告羈押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訊,認命具保5 萬元即可替代羈押,而無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審酌卷證各情後,認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准被告於取具並繳納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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