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世飛
- 選任辯護人
- 江克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9 日100 年度訴字第321 號、101 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世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世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8 月9 日判決,於101 年8 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1 年8 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因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