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林萬戶
- 被告
- 林漢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罹有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14 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及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業於100 年9 月5 日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移審(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18 號),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5 日雲檢文忠100 偵3491字第25239 號函附卷可稽,則起訴後被告是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當由承審法官予以審查,且被告既經起訴,自無在「偵查中」受羈押之事實存在,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