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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1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偵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林萬戶
被告
林漢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罹有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14 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 項第5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及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業於100 年9 月5 日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移審(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518 號),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5 日雲檢文忠100 偵3491字第25239 號函附卷可稽,則起訴後被告是否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當由承審法官予以審查,且被告既經起訴,自無在「偵查中」受羈押之事實存在,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必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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