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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廖國勝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宗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58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維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宗源犯竊盜罪,累犯,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宗源前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2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分別於96年、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411 號、97年度虎簡字第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甫於97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見雲林縣虎尾鎮頂溪里6 鄰頂溪66-5號李奇璋住處之大門未鎖,進入李奇璋住宅內(侵入住居部分未告訴),並於附表所示之房間標示,徒手竊取李奇璋所有附表所示之財物。嗣因李奇璋發現上開財物遭竊,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附表:┌──┬────────┬─────┬───────────┐│編號│ 時間 │ 房間標示 │ 竊取之財物 │├──┼────────┼─────┼───────────┤│⒈ │99年9月中旬某日 │客廳 │①郵局提款卡1張 ││ │14時30分許 │ │②鑰匙3支 │├──┼────────┼─────┼───────────┤│⒉ │99年10月下旬某日│客廳置物櫃│新台幣(下同)2,000元 ││ │14時20分許 │ │ │├──┼────────┼─────┼───────────┤│⒊ │99年11月初某日 │客廳椅子上│2,000元 ││ │16 時30分許 │ │ │├──┼────────┼─────┼───────────┤│⒋ │100年1月5日17時 │①房間抽屜│①4,600元 ││ │許 │②客廳桌上│②對帳單4張 │└──┴────────┴─────┴───────────┘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21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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