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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雅苑温文昌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101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世飛
選任辯護人
江克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9 日100 年度訴字第321 號、101 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世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世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8 月9 日判決,於101 年8 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1 年8 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因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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