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4號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秋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8日100 年度訴字第634 、798 號判決(起訴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1769、2699、3618、3715號;追加起訴案號:10
0 年度偵字第3715、37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要旨同此見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秋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28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634 、7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被告於100 年12月6 日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親自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 年1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101 年1 月10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復已於101 年1 月20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由被告親自收受,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