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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吳錦佳陳美利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
被告
高卿廉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80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卿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卿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判決,於101 年5 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1 年5 月2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倘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則本院將依法駁回其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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