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89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文坤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0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民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文坤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文坤前於⑴民國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83年度訴字第3203號、84年度訴字第24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2 年3 月、6 月確定,嗣經彰化地院以84年度聲字第72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於84年1 月24日入監執行,並於85年8 月10日縮短刑期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3 月又21日;⑵又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1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1148號駁回上訴確定;⑶另於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年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0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