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美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100 年度六交簡字第193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5378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改訂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本案前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01 年8 月2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茲因當日蘇拉颱風來襲,依規定停止上班,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101 年8 月6 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