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易字第300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健榮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71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8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廖健榮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廖健榮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虎簡字第17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3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 年5 月3 日15時5 分,在雲林縣西螺鎮○○里○○路大眾廟前廣場,對不認識之程萬一恫稱:「叔公、老大,拿5 千元來去姍姍小吃部唱歌,若不給錢,就不可以回家」等語,致程萬一心生畏懼,惟因程萬一委婉拒絕而未得逞。廖健榮見狀旋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意,徒手毆打程萬一,致程萬一受有左側第4 、5 肋骨骨折及胸痛之傷害,並推倒程萬一所有停放在大眾廟前廣場之車牌號碼NTU-897 號重型機車,致該車擋風玻璃、左後方向燈破損。嗣經程萬一報警究辦,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第277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