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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子榮黃震岳詹皇輝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忻偉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