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29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延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25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判決正本於102 年2 月4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2 年2 月18日(上訴期間10日,在途期間6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