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峻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峻偉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廖峻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且為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移送執行,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6 日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 年7 月6 日雲檢文強101 執助462 字第18136 號函1 份在卷可考,嗣經本院於101年7 月23日,以雲院通刑行決101 訴緝23字第07024 號函,函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上開案件應執行之徒刑,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於101 年7 月26日核發執行指揮書,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執助強字第462 號執行指揮書1 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