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楊漢章
- 被告
- 張永富
- 選任辯護人
即扶助律師 陳振榮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張永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309號,即本院101 年度偵聲字第3 號,亦即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 號),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漢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二、經查,被告張永富,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8 日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1 年度偵聲字第3 號裁定准許張永富於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具保人於同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本院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審判中經傳喚、拘提無著,足認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述保證金沒入。
三、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