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坤松
- 選任辯護人
- 蘇顯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坤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坤松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補提理由於本院,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